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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0 09:57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2022867号)已实施满一年。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鼓励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电动汽车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根据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结合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评估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24:00,其中尖峰时段1月和12月的17:0019:00;低谷时段0:007:00,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24:00,低谷时段0:006:0011:00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24:00,其中尖峰时段7月和8月的20:0023:00;低谷时段0:007:00,其他时段为平段。具体时段详见附件。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72:1:0.45,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之和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三、其他事项

(一)保持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不变。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

(二)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高峰时段为每日8:0022: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15日至次年315日)高峰时段为每日8:0020:00,低谷时段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尽快完成用户计量装置调整,对现已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在531日前调整到位;对本通知印发后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在选定后2个月内调整到位。由于用户自身原因没有完成计量装置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形成的电费盈余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2024年分时段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用户,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运行202418号)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工商业、居民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有关用户对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设置、浮动比例应知尽知,推动新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执行。

本通知自202461日起实施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2022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12月峰平谷时段

 

 

2024年5月29日

 


  

1—12月峰平谷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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