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相关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提出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的函》有关内容,经研究,现将2026年提前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提前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众就业增收实效。 二、分解下达 本批计划安排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以工代赈计划5650万元(含劳务报酬2564万元以上)。 (一)支持范围。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向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产粮大县、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倾斜。 (二)受益对象。主要面向县域内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优先吸纳带动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含易地搬迁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城镇相关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大力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灾需救助人口参与工程建设。 (三)建设领域。包括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小型灾毁水毁基础设施恢复,农牧业、乡村旅游等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易地搬迁安置区后续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等。城乡融合发展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县城或乡镇联接村庄的小型道路建设、河堤沟渠治理等,县城、产业园区或乡镇圩场与周边村庄的供排水管网联通,乡镇圩场内部街道、管网改造提升,城镇休闲步道建设,城镇易地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等。 (四)下达方式。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的原则,精准谋划选择项目,认真分析测算项目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当地群众就业规模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分解下达文件中明确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和带动群众就业人口规模,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广泛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本批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计划分解和资金下达后应立即开工建设。 三、组织实施 各地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强化定期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专项资金项目落地见效,切实带动当地群众务工增收。 (一)加强群众务工组织。积极探索简化发包程序、依法不招标。对依法不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项目承接方式,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作项目业主,将项目灵活发包给县乡两级政府乡村建设公司或劳务公司、村级劳务合作社或村劳务公司(强村公司、共富公司)、村民理事会等,由上述主体直接组织当地群众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 (二)严格劳务报酬发放。严格落实《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确保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省)资金比例达到40%以上。项目可研报告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放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三)拓展多种赈济模式。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全面借鉴近年来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两类综合赈济模式,在严格落实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的基础上,全面拓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新赈济模式。 (四)强化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适时对以工代赈工程进展、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要加快或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要求。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请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发到县,并将转发文件报我委备案。 附件:河南省2026年提前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表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河南省2026年提前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以工代赈任务计划表 序号 省辖市 县(市、区)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资金额度 (万元) 预计带动当地群众务工人数(人) 预计发放劳务报酬金额(万元) 15个 5650 2222 2564 1 驻马店市 汝南县 汝南常兴镇2026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新建混凝土道路8.46公里。 400 125 162 2 漯河市 临颍县 临颍县石桥乡2026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硬化道路5.9公里,路肩加铺路面970平方米,铺设雨水管道520米,排水盖板沟360米,治理坑塘1座。 399 149 187 3 开封市 兰考县 兰考县三义寨乡2026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新建道路1.81千米;改造4.5米宽道路1千米;新建d500污水管1880米;新建污水检查井15座;坑塘清淤整治20010平方米;新建100立方米大三格化粪池2处。 400 148 201 4 南阳市 社旗县 社旗县朱集镇朱集村2026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 维修改造道路4.33公里,铺设污水管道0.65公里,堰塘修缮1座,新建便桥1座等。 400 124 165 5 焦作市 沁阳市 沁阳市紫陵镇2026年中央财政街接资金以工代赈项目 建设村组道路7.44公里。 367 156 190 6 开封市 产城融合示范区 开封市产城融合示范区西姜寨镇2026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村内道路拆除新建70米,拓宽主入口道路长度440米。现状道路基础补强1715米。过路段敷设钢筋混凝土管200米。砖砌盖板沟265米,混凝土排水沟1300米。硬化3米宽农田生产道路长度1000米,2.5米宽农田生产道路长度330米。实施村内场地硬化、村内道路两侧硬化提升等村容村貌整治工程。 317 140 142 7 驻马店市 平舆县 平舆县阳城镇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乡村道路建设项目 新建水泥道路7.2公里。 400 180 160 8 焦作市 孟州市 孟州市大定街道2026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 建设村组道路共4.23公里。 319 110 159 9 平顶山市 舞钢市 舞钢市杨庄乡2026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新建护坡长1415.00米、宽3-4m、厚0.5m,挡墙长429.30米、宽0.5-1m、高0.4~3m,排灌沟渠清淤疏浚长180m、宽3.5m、深2m,拱桥5座共长16.4米,混凝土道路长480米、宽3m,污水管网长200米、管径 DN200,附建污水检查井8座,永久性公示牌2处。 370 142 193 10 三门峡市 卢氏县 卢氏县木桐乡2026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提升改造村道2.8公里,宽3米;新建护堤坝1362米。 400 150 176 11 三门峡市 湖滨区 湖滨区高庙乡2026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硬化村民活动广场1017平方米,修建蓄水池300立方米1座,铺设饮水管道19450米,修建道路护坡长211米。 317 190 144 12 南阳市 方城县 方城县广阳镇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以工代赈项目 河道清淤疏浚0.56公里。岸坡防护1.023公里。铺设透水彩砖732平方米。新建C25砼拦河坝2座。新建排污口11处,污水管道1.418公里。 400 168 164 13 南阳市 镇平县 南阳市镇平县彭营镇2026年农村道路以工代赈项目 新建道路5.67公里,宽3.5-5米;改建道路1.32公里,加宽1.5米;新建砖砌盖板排水沟200米;土地平整800平方米;坑塘整治1口、2000平方米。 400 145 175 14 南阳市 西峡县 南阳市西峡县太平镇2026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新修道路12604米,浆砌石挡墙80米,含原路面拆除、路基处理、路面铺设等。 378 150 154 15 焦作市 博爱县 博爱县金城乡西马营村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项目 破除道路0.07公里,硬化道路19.69公里,新建道路排水沟及盖板2.48公里。 383 145 192
http://fgw.smx.gov.cn/10273/2025/12/2228929.html2025年12月30日
国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12月17日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度的通知》,明确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工作应结合市场建设情况开展多维度综合评价,重点围绕电力市场运营效果、市场作用发挥、经营主体可持续性发展、市场竞争充分度四个方面开展评价。 通知明确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度的总体要求,指出构建科学、系统、动态的电力市场评价体系,统筹安全保供、绿色转型、经济效率等多重目标,全面准确评价电力市场运行成效,为电力市场建设和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促进监管工作科学化、精准化,进一步发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在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通知明确,在市场运营效果评价方面,形成完整的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各地方能够及时出台实施细则或方案,在全国范围实现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各类市场的基本全覆盖。在市场作用发挥评价方面,促进电力要素在全国范围高效流通,跨省跨区电力交易频率、交易规模持续增长,增强电网整体运行效率。在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评价方面,市场机制引导投资合理布局,保障电力企业成本回收和稳健经营,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持产业平稳运行。在市场竞争充分度评价方面,电力市场实现统一开放,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对不当市场竞争、报价异常及市场力滥用行为能够有效约束,电力市场信用机制健全,能够对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通知要求,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组织,市场运营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参与。省级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市场运营机构等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电力市场评价,持续做好市场建设和监管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度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5〕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保障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高效运行和有效监管,现就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围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总体目标,构建科学、系统、动态的电力市场评价体系,统筹安全保供、绿色转型、经济效率等多重目标,全面准确评价电力市场运行成效,为电力市场建设和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促进监管工作科学化、精准化,进一步发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在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评价内容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工作应结合市场建设情况开展多维度综合评价,重点围绕电力市场运营效果、市场作用发挥、经营主体可持续性发展、市场竞争充分度四个方面开展评价。 (一)市场运营效果评价 1.市场建设进展。形成完整的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各地方能够及时出台实施细则或方案,在全国范围实现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各类市场的基本全覆盖。 2.技术标准。具有完整的电力市场技术标准体系,同市场政策规则有序衔接,满足电力市场建设现阶段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反映当前电力市场的先进技术和应用实践。 3.市场运营。电力市场运营基础构建情况,市场成员管理和注册业务便捷高效;市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市场交易组织规范,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及时准确,市场干预机制执行合理,市场衔接顺畅;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满足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要求,系统功能完备、建设规范、安全可靠等情况。 4.市场共治。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能够切实发挥研究市场规则、协调市场事项、反映各方诉求、开展自律监督、协助市场监管等作用,保障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5.监管效果。建立统一电力市场监管体系,监管标准全国统一,监管手段科学完备,能够运用数字化等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二)市场作用发挥评价 6.要素流通。促进电力要素在全国范围高效流通,跨省跨区电力交易频率、交易规模持续增长,增强电网整体运行效率。跨经营区交易常态化开市,有效落实西电东送等国家能源战略,发挥省间余缺互济作用。 7.安全效益。通过电能量、辅助服务市场及容量补偿机制的协同运作,保障电力连续可靠供应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能量市场对各类电源的顶峰保供激励作用,辅助服务市场挖掘发用两侧调节潜力,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作用;容量电价对支撑性电源、调节性资源的投资进行合理引导。 8.环境效益。市场机制和政策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和消纳,推动绿电交易规模扩大和绿证市场发展,实现绿色环境价值,新能源利用率保持合理水平,提升度电碳减排效益,支持国家“双碳”目标实施。 9.经济效益。测算电力市场整体经济效益变动情况,市场通过供需动态定价,有效引导资源跨时空优化配置,维持电价在合理区间内波动,保障发电成本合理回收,提升系统整体经济性与投资回报预期。 (三)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评价 10.经营状况。市场机制引导投资合理布局,保障电力企业成本回收和稳健经营,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持产业平稳运行。 11.主体培育。市场为储能、虚拟电厂等新业态提供发展空间,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带动相关产业链成长,促进就业和能源新质生产力提升。 12.市场满意度。经营主体对电力市场的基本环境、总体效果评价积极,参与意识和参与度不断提高,市场认同感增强。 (四)市场竞争充分度评价 13.主体行为。电力市场实现统一开放,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对不当市场竞争、报价异常及市场力滥用行为能够有效约束,电力市场信用机制健全,能够对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14.市场集中度。电力市场集中度指数处于合理区间,供需平衡风险与价格波动风险实现动态监测与阈值管控,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健全有效。 三、评价方法 (一)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 综合考虑电力市场运营实际,评价指标的实用性、易获得性以及代表性等,逐步建立电力市场评价指标体系,完整、准确、全面反映市场多维评价内容,并适时动态调整和完善。建立电力市场评价标准体系,制定电力市场评价标准规范,规范化开展评价工作。 (二)采用多维综合分析方法 1.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分析主要通过现场调查、专家访谈、经营主体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联合开展;定量评价主要基于评价指标开展量化分析,具体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2.横向与纵向对比相结合。横向对比是不同评价对象之间的对比分析;纵向对比是对同一评价对象不同时间周期的变化趋势分析。 3.过程和效果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聚焦市场规则设计、执行与动态运行情况;效果评价主要衡量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社会福利分配及政策目标达成度等。 (三)发挥数字化技术支撑 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对电力市场评价的支撑作用,强化电力市场评价与数字化监管的工作协同。实现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对市场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波动、潜在风险和市场效率问题,提升评价的时效性和响应速度。推进市场评价智能化,逐步推动将市场评价由“描述性”升级为“预测性”,实现市场评价可观、可测、可感,为主动防控市场风险、优化市场规则、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关键支撑。 (四)按需有序开展评价 自2026年起组织开展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定市场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按需开展电力市场评价工作。鼓励市场运营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市场量化评价,及时发现并反馈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相关问题。 (五)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电力市场评价工作应形成评价报告,供相关政府部门及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参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认真做好市场评价结果应用,加强分析研判和整改提升。 四、做好组织落实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组织,市场运营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参与。省级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市场运营机构等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电力市场评价,持续做好市场建设和监管工作。组织及参与电力市场评价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评价工作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独立、专业、全面开展电力市场评价,形成公正客观的评价结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电力市场业务专业监管评估。各有关单位要保障电力市场评价工作安全稳定,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地方和企业负担,避免无效评价、重复评价、多头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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