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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暖气、燃气开口费问题的回复 三政【2011】61号文件实施后在我市城市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征收城市配套费后,不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天然气基础设施管网建设开发费”和其他配套性收费。 三政【2015】4号文同时规定,“在三政【2011】61号文件实施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即居民供热开口费30元/平米,非居民55元/平米,按面积的90征收;燃气初装费2900元。 因此,在三政【2011】61号文件实施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应再征收天然气、暖气开口费。 如果开发商有这些形为,请拔打12315价格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2021-02-28 18: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