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三门峡市物价局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三门峡市物价局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三市价字(200629

湖滨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改善我市环卫基础设施,增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规定,在充分听取价格听证会代表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已成为社会公害,科学有效地处理生活垃圾已是当务之急。当前,我市环卫建设资金不足,垃圾处理设施落后,处理方法简单,只能维持简易卫生填埋,对我市大气、土壤、地下水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对我市生态环境和市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阻碍了我市的可持续发展,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处理事业的局面,才能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需求,才能使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走上市场化、产业化道路,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因此,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多渠道筹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势在必行。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收对象

    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专业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驻峡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4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

 2、国家机关(包括驻峡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元;

3、生产企业、驻军每人每月1元;

4、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每月0.2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0元;

  5、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3元;

 6、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8元,其中早、夜等临时摊位点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

 7、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等)照像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8、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

  9、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

 10、长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元;

 11、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月每吨3.5元;

 12、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它经营门店、商业网点、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

13、建筑垃圾处理费(不包括清运费)按吨计收,每吨6元;

   具有餐饮、住宿、娱乐、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上述标准分项计收。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和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收取。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执行的清运费、清扫费、卫生费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征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代征费用为征收额的7%。代征单位持有关手续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按照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征收费用全部用于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通知之日起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填写前,请先点击登录提交按钮,进入相应页面后再填写。之后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名
* 联系方式
* 建议内容
* 验证码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