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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2007〕60号)

发布时间:2017-06-02 08:39 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作者: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分工和进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市属企业节能减排方案由市政府国资委汇总后报市节能减排办公室。
  市节能减排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本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三门峡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特制定三门峡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降低。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十五"末下降15.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7.4%,市和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三)总体要求。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壮大支柱产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拉长完善产业链条,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一)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火电、建材、有色、煤炭、化工等行业在全市工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这些行业也是高耗能、高排放重点行业,是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火电行业。加大小火电关停力度,"十一五"期间,全市力争淘汰小火电机组48.1万千瓦,实现节约能源68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09万吨。加快火电厂保留机组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抓好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凡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脱硫设施;2008年底前,凡未列入关停计划的各类燃煤机组必须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所有建成脱硫设施的机组要实现全省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要限期整改。
  --建材行业。2007年底前全部淘汰机立窑;2008年底前,依法关停年生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不达标的水泥企业,淘汰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湿法窑等落后工艺; 2010年底前淘汰小直径立波尔窑、预热器窑等。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4500吨以上熟料规模、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现有日产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要在2008年6月底前全部加装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加快窑炉节能改造,支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渣、污泥和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在耐火材料行业加快燃煤倒焰窑节能改造,竖炉、回转窑必须设置烟气净化装置。
  --有色金属行业。继续加大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力度,推动铝土矿资源进一步向优势氧化铝重点企业集中。对已配置铝土矿资源但存在采富弃贫、占而不采、收购民采等行为的氧化铝企业,要采取减少资源配置、直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加强电解铝废气治理,推广电解铝液直接铸轧、全电流不停电等技术。2008年底前淘汰环保不达标或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新建铅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以上(不含5万吨),必须采用富氧强化熔炼等先进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总硫利用率大于95%,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1万吨/年以上,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项目。新建锌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焙烧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总硫利用率大于96%,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
  --煤炭行业。继续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2007年底前关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明确到期关闭的小煤矿及属于国家明令关闭的16类小煤矿。2008年底前关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明确的其他小煤矿以及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逾期不改造的小煤矿。对重点煤矿采掘、运输、洗选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设备和开采工艺。新建矿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地区新建矿井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并提出与煤共伴生资源、煤矸石、矿井水等综合利用方案,否则不予核准。鼓励采用新型高效通风机、节能排水泵,并对设备及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广选煤厂闭路循环工艺,2010年煤炭入洗率要达到50%以上。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瓦斯)、矿井水等综合利用,2010年义煤集团矿井水利用率达到74%以上,煤矸石利用率达到85%以上,煤泥全部实现综合利用。
  --化工行业。烧碱生产全面淘汰石墨阳极隔膜法工艺,推广离子膜法烧碱,新建和改造项目不得采用金属阳极法工艺。合成氨、尿素和甲醇生产全面淘汰低压链条炉、老式煤粉炉、2.6米及以下造气炉等造气工艺,淘汰低效率吹风气回收装置。电石生产全面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2007年重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工(化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新建煤化工项目要同步建设废渣、废气、废水等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造纸行业。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项目,改建、扩建木浆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废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包装用和文化用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
  (二)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抓好电力、热力的生产与供应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燃气生产和供应3个行业17家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81.6万吨标准煤以上。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重点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每年1月由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三)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完善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四)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凡属核准、审批类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三、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和高效节电照明灯具,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工作。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2008年底前,全市城市的各类燃煤锅炉要通过改变燃料结构实现达标排放,具备热电联供机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要全部淘汰10吨/时以下直接燃煤锅炉。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整治粘土砖瓦窑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要达到80%以上。
  (二)加强交通领域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逐步开辟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或优先行驶通道。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水平,调整优化运力结构,降低车辆空载率。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汽车,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和治理。加大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力度,鼓励开发利用纤维乙醇、生物柴油等石油代用技术。
  (三)实施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治理。2010年底前,完成我市列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近期实施的项目。编制完成我市生态功能区和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07年底前,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在入口和出口均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2007年底前全市新增垃圾处理场6座,新增垃圾处理能力1260吨/日,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五)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业生产方面的污染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施肥,控制农药、化肥过量使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开发适合各种秸秆特点的固化、气化技术,稳步推进秸秆发电试点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建规模化养殖场要逐步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市农业、畜牧部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畜禽养殖、加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地堆放、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等问题,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全市农村沼气用户占农户总数的20%以上。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一)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分3年提高到1.26元/公斤,适当提高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尽快把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在销售电量中均摊,禁止收取上网管理费;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在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分年度提出实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并上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二)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政府投资主体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三)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四)严格环保区域限批管理。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县(市、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环保区域限批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一)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继续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分批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节能环保执法,完善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着力提高节能减排监管能力。2007年底前,所有废水、废气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加快节能监察、监测及环境监测、环保监察等机构监测设备和仪器更新步伐,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充实统计力量。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重点企业。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县(市、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三)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与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四)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月、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