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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0-17 11:59 来源:发改委 作者: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河南省一般工商业降价政策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306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因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工商业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7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646号)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水平降低0.533分/千瓦时、0.55分/千瓦时、6.24分/千瓦时,通过以上电价调整政策,我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低10%。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9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其中,9月份出台的降价措施,要确保10月底前传导到位。

2.规定11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经省物业协会倡议,所有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要先下降10%,对于降价后仍超过0.8元/千瓦时的一律按照0.8元/千瓦时收取;对于所有居民合表用户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