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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新政策来了

发布时间:2020-12-24 11:36 来源: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日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河南省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20〕991号)文件,为平稳有序开展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详情如下:

一、市场主体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售电企业,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2021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用户可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

二、交易种类和周期

(一) 交易种类。2021年交易种类主要有:年度交易、半年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

(二) 交易周期。年度交易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交易周期为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月度交易周期为交易公告发布的次月,月内交易周期为交易公告发布的当月特定时段。

三、交易流程

市场主体2021年度交易的合同签约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80%,并通过后续月度合同签订保障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90%。

(一)年度交易。年度交易以双边协商为主,交易平台申报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开市期间,发用双方在河南电力交易平台上传《双边交易合同》彩色扫描件后,由发电企业申报电量、电价等,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确认。在申报时间内,以最后一次确认数据为准。

年度集中撮合交易:根据需要开展年度集中撮合交易。交易申报时间为1个工作日,市场主体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根据市场主体申报交易信息,按照高低匹配原则进行出清。申报电价相同时,优先发电计划文件明确的供热机组优先成交。

(二)半年交易。2021年6月底前开展半年交易,原则上釆用集中撮合方式开展。交易申报、出清按照年度集中撮合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三)月度交易。2021年1-11月份,每月20日前,发布次月集中撮合交易公告。交易申报、出清按照年度集中撮合相关规定执行。

(四)月内交易。每月5日、15日前,发布月内集中撮合交易公告,分别对本月中旬、下旬交易电量进行调整。交易申报、出清按照年度集中撮合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四、交易模式

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分为常规电量交易和分时段电量交易两种模式。年用电量2亿千瓦时及以上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应签订分时段中长期合同;对具备条件的、年购电量500万千瓦时(含)・2亿千瓦时的电力用户,鼓励签订分时段中长期合同;年购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签订分时段中长期合同。

年度交易开市前,电力用户应确定参与常规电量交易或者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交易模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中有选择分时段电量交易的,应把参与常规电量交易和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的用户划分为两个单元进行交易和结算。

分时段电量交易和常规模式电量交易同步开展。参与常规模式电量交易的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峰谷电价政策,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执行。

分时段电量交易时段划分可按我省现行峰谷电价政策规定时段(高峰时段:8-12点、18—22点,平时段:12-18点、22—24点,低谷时段:0—8点)确定。条件具备时,鼓励市场主体依据双方实际供需自主约定合同时段。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市场主体可参照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主确定各时段交易电价,鼓励拉大峰谷价差。考虑燃煤火电企业连续生产特性,市场主体应按照用电需求曲线均衡原则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市场主体按照我省现行峰谷电价的时段及系数,执行相应的输配电价。

五、交易结算

2021年一季度为过渡期,常规模式电量交易和分时段电量交易按照现行办法运行结算,分时段电量交易按照出清的平段电价作为交易价格,执行现行峰谷电价政策。同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模拟试结算,并将模拟结算情况向市场主体公布。二季度起,如无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常规模式电量交易。参与常规模式电量交易的购电侧市场主体,月度实际用电(售电公司为该单元代理用户用电量之和,下同)超出合同电量105%部分,执行目录电价;105%以内电量部分,按照交易价格与发电企业结算。月度实际用电小于合同电量时,低于合同电量95%的差额部分,按照1分/千瓦时与相应发电企业结算。

(二)分时段模式电量交易。参与分时段模式电量交易的购电侧市场主体,月度各时段实际用电(售电公司为该单元代理用户该时段用电量之和,下同)超出该时段合同电量108%部分,峰段执行峰段目录电价,平、谷段执行平段目录电价;108%以内电量部分,按照交易价格与发电企业结算。月度各时段实际用电小于该时段合同电量时,低于该时段合同电量92%的差额部分,按照1分/千瓦时与相应发电企业结算。

六、优先发购电和保底电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相关要求,妥善处理优先发电与市场交易的关系,原则上优先发电计划不随市场交易调整。优先购电用户用电原则上按照“保量保价”执行政府定价,可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保底电价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1.2倍执行。

七、信用管理

引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见签电力中长期合同,进一步强化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促进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评价工作,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