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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3.23-3.27)我市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本周我市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以下为我委监测的3月27日我市主要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 一、粮油价格稳定 面粉2.30元/500克、大米3.30元/500克、挂面2.93元/500克、5升装花生油119.90元、5升装菜籽油79.90元、5升装大豆油(非转基因)79.90元、5升装调和油(非转基因)79.90元,价格与上周持平。 二、肉类价格基本稳定,五花肉价格下降 五花肉9.00元/500克,价格周比降10%;精瘦肉12.00元/500克、牛肉33.00元/500克、羊肉35.00元/500克、鸡肉7.50元/500克,价格与上周持平。 三、鸡蛋价格稳定 鸡蛋3.80元/500克,价格与上周持平。 四、蔬菜均价微涨           大白菜1.87元/500克、青菜1.67元/500克、芹菜2.00元/500克、青椒4.00元/500克、黄瓜2.50元/500克、西红柿2.50元/500克、白萝卜1.50元/500克、胡萝卜1.93元/500克、土豆1.73元/500克、茄子3.50元/500克、大蒜5.33元/500克、尖椒3.67元/500克、包菜1.80元/500克、长豆角6.00元/500克、蒜苔6.67元/500克、韭菜2.17元/500克、平菇2.67元/500克、大葱2.50元/500克、短豆角5.83元/500克、菠菜2.00元/500克、洋葱1.50元/500克、笋瓜1.73元/500克、冬瓜2.67元/500克、生姜7.00元/500克、香菇6.67元/500克、莲菜3.83元/500克。监测的26种蔬菜价格5降4涨17平,蔬菜均价为3.28元/500克,价格周比涨0.20%。

http://fgw.smx.gov.cn/8113/2026/3/2243186.html2026年03月27日

三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14条措施保障群众“家门口”就医

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基金总额管理、定点管理、价格管理、待遇保障、家医签约、支付改革、用药保障、结算清算、经办服务、拓展长护服务等方面,提出14条具体措施,更好支持服务强在基层、促进改革举措落在基层、实现便捷服务优在基层,推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发展,参保群众得实惠,医保基金可持续。 意见明确,医保基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占比随着基层服务质效提高而逐步提升。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方面,支持医保基金流向基层,明确基金保障渠道,稳定基层预期;鼓励基层用好价格政策开展适宜服务;推进适宜基层特点的支付改革;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 在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方面,支持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合理确定医共体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出总额,覆盖县域内门诊和住院服务、本地和异地就医费用。年度内因医保政策调整等合理原因导致医共体支出受影响的,应按程序调整总额指标。医共体通过精细化管理、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等实现当年基金结余的,不作为次年总额指标的调减因素。

http://fgw.smx.gov.cn/476/2026/3/2242410.html2026年03月25日

2026年三门峡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6年三门峡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xlsx

http://fgw.smx.gov.cn/12196/2026/3/2241186.html2026年03月23日

2026年三门峡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6年三门峡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xlsx

http://fgw.smx.gov.cn/487/2026/3/2241180.html2026年03月23日

河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2026版)

河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2026版).xls

http://fgw.smx.gov.cn/487/2026/3/2241207.html2026年03月23日

河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2026版)

河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2026版).xls

http://fgw.smx.gov.cn/12196/2026/3/2241237.html2026年03月23日

本周(3.16-3.20)我市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鸡蛋价格上涨

本周我市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鸡蛋价格上涨。以下为我委监测的3月20日我市主要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 一、粮油价格稳定 面粉2.30元/500克、大米3.30元/500克、挂面2.93元/500克、5升装花生油119.90元、5升装菜籽油79.90元、5升装大豆油(非转基因)79.90元、5升装调和油(非转基因)79.90元,价格与上周持平。 二、肉类价格基本稳定,鸡肉价格微涨 鸡肉7.50元/500克,价格周比涨2.27%;精瘦肉12.00元/500克、五花肉10.00元/500克、牛肉33.00元/500克、羊肉35.00元/500克,价格与上周持平。 三、鸡蛋价格上涨 鸡蛋3.80元/500克,价格周比涨5.56%。 四、蔬菜均价上涨            大白菜1.50元/500克、青菜2.00元/500克、芹菜2.00元/500克、青椒4.50元/500克、黄瓜2.50元/500克、西红柿2.50元/500克、白萝卜1.50元/500克、胡萝卜1.93元/500克、土豆1.73元/500克、茄子3.50元/500克、大蒜5.33元/500克、尖椒3.67元/500克、包菜1.87元/500克、长豆角6.00元/500克、蒜苔5.83元/500克、韭菜2.50元/500克、平菇2.67元/500克、大葱2.50元/500克、短豆角6.00元/500克、菠菜1.67元/500克、洋葱1.50元/500克、笋瓜1.7元/500克、冬瓜2.67元/500克、生姜7.00元/500克、香菇6.67元/500克、莲菜3.83元/500克。监测的26种蔬菜价格6降11涨9平,蔬菜均价为3.27元/500克,价格周比涨5.28%。

http://fgw.smx.gov.cn/8113/2026/3/2240070.html2026年03月20日

关于《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的解读

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现解读如下: 一、《指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实施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良好成效,得到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各方的肯定。2020年12月,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国务院令第734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以总局令第82号公布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法规、规章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规范,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以后,登记机关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的基本规则,免费开放企业名称数据的查询。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的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对自己选取的企业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和使用,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制定《指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解决企业名称申报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规则不清晰等问题,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市场监管总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企业登记规定要求,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总结近年来企业名称登记实践,研究制定了《指引》。 一是有助于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强化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加强企业名称登记全链条、全流程管理,规范统一企业名称审查规则,开展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授权,不断补充细化规定相关内容。制定出台《指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统一企业名称制度规则,为企业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二是有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引》主要是对现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的系统梳理,针对企业在名称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如申报流程、一般规则、相同与近似比对、要点提示等提供了具体的参考标准、风险提示和明确指引。这些内容既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细化落实,也是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助于消除企业在名称申报中的模糊认识和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提升登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是有助于增强政务服务效能。《指引》旨在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申报具体指引要求,解决企业名称申报中存在的难点疑点问题,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高企业名称申报的效率和规范性。通过帮助申请人快速掌握申报要求,努力实现“一次申报、高效办结”,切实提升申请人办事体验,避免因名称问题导致的纠纷和不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指引》的适用范围。《指引》适用于企业设立、变更时的名称申报,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申报可参照执行。同时,强调企业申报和使用名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二是规范企业名称申报流程。详细介绍了企业名称申报的准备工作、申报途径(包括线上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线下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名称保留规则(保留期一般为2个月,特殊情况为1年)以及申报结果的处理(明确申报系统服务性质及登记机关审查要求)。 三是明确企业名称构成的一般规则。对企业名称用字(使用规范汉字)、组成要素(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及排列顺序作出指引,并分别细化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具体指引。此外,还对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构成及使用规则进行了明确指引。 四是字号相同与近似的比对。明确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字号不得与特定情形下的同行业或不使用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并列举了字号相同的具体情形及“有投资关系”的情形。同时,详细介绍了近似名称的比对规则及相关风险提示,包括字号包含、字音相同、字形相近等多种情形。 五是对企业名称申报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要点提示。提示企业名称存在禁止性规定要求,提示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提示申请人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利,提示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等,明确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申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要求、申报条件变化时的名称变更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告知了权利救济途径。 六是说明《指引》的效力。明确《指引》仅对企业名称申报提供一般性指引,供申请人参考,不具有强制性,实际申报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 四、《指引》的预期成效有哪些? 一是提升申报便捷性,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流程和规则,为企业解疑释惑,提高名称登记效率。二是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明确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和禁止性规定要求,防范“傍名牌”“蹭热点”等乱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三是强化权益保护,完善救济途径,保障企业名称权,减少侵权纠纷,同时引导企业尊重他人在先权利。四是优化营商环境,在释放名称资源的同时,提醒企业守住合规底线,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五、如何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指引》有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解读,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企业名称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增强企业依法申报意识,着力解决企业在名称申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申报名称,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二是优化系统功能,提升办事体验。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依托申报系统做好前端告知、引导和服务,充分告知申请人名称申报的规则、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并不断提升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三是坚持动态调整,完善制度建设。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实践情况,及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完善,确保其适应发展需要。

http://fgw.smx.gov.cn/482/2026/3/2240115.html2026年0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国家发展规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   第三条  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四条  国家发展规划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是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全国一盘棋,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规划法定原则。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应当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国家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政策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等机制,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国务院负责拟订国家发展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家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展环境分析;   (二)指导方针;   (三)主要目标、指标;   (四)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   第九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国内和国际相统筹、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第十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开展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应当全面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安排,科学研判发展环境和发展趋势,准确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方向,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思路。   第十一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对拟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等,加强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   第十二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国家发展规划编制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对咨询论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创新编制手段,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智库、行业协会等的辅助支持作用。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起草,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附送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附送上一个规划期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初步方案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家发展规划草案进行审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审查结果报告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决议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规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提出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国家发展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及时公布,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四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规划。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意见,明确涉及本地区、本领域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与国家发展规划保持衔接,贯彻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大战略任务,将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并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等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加强规划间衔接协调。   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按规定适时调整。   国家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机制,健全和规范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备案、衔接协调等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协调一致。   第二十五条  国家健全国家发展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促进财政、货币、产业、科技、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土地等政策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区域发展和空间格局优化方向。   重大生产力布局和自然资源、人口、生态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服从国家发展规划,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动态监测和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国务院应当组织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应当将审议意见交由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规划的规划期结束前,国务院应当组织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与提请审查和批准的下一个规划期国家发展规划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应当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应当与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县级以上地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程序,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fgw.smx.gov.cn/9655/2026/3/2242396.html2026年03月17日

本周(3.9-3.13)我市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本周我市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以下为我委监测的3月13日我市主要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 一、粮油价格稳定 面粉2.30元/500克、大米3.30元/500克、挂面2.93元/500克、5升装花生油119.90元、5升装菜籽油79.90元、5升装大豆油(非转基因)79.90元、5升装调和油(非转基因)79.90元,价格与上周持平。 二、肉类价格稳定 精瘦肉12.00元/500克、五花肉10.00元/500克、牛肉33.00元/500克、羊肉35.00元/500克、鸡肉7.33元/500克,价格与上周持平。 三、鸡蛋价格稳定 鸡蛋3.60元/500克,价格与上周持平。 四、蔬菜均价下降            大白菜1.50元/500克、青菜1.50元/500克、芹菜1.83元/500克、青椒3.67元/500克、黄瓜3.00元/500克、西红柿2.5元/500克、白萝卜1.67元/500克、胡萝卜1.93元/500克、土豆1.70元/500克、茄子3.00元/500克、大蒜5.33元/500克、尖椒3.67元/500克、包菜1.50元/500克、长豆角4.67元/500克、蒜苔5.67元/500克、韭菜2.17元/500克、平菇2.83元/500克、大葱2.67元/500克、短豆角5.00元/500克、菠菜1.33元/500克、洋葱1.50元/500克、笋瓜1.83元/500克、冬瓜2.67元/500克、生姜7.00元/500克、香菇6.67元/500克、莲菜4.00元/500克。监测的26种蔬菜价格14降1涨11平,蔬菜均价为3.11元/500克,价格与上周比降6.12%。

http://fgw.smx.gov.cn/8113/2026/3/2238060.html2026年03月17日

2025年三门峡市重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

2025年三门峡市重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   2025年三门峡市重点民生实事共10件18项具体任务,截止2025年12月底,18项任务已全部达到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职业技能培训。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完成技能培训59178人、新增高技能人才15612人,分别达目标任务的147.95%、111.51%。 二、就业服务能力提升。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组织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1565人、举办专场招聘会129场、新建县级零工市场3个、新改建零工驿站74个、新改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6个,分别达目标任务的208.67%、129%、150%、125.42%、150%。 三、脱贫人口就业。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实现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119438人,达目标任务的115.32%。 四、校园安全基础提升。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已完成66所学校安全能力提升工作,达目标任务的100%。 五、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开展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线培训4086人,达目标任务的137.8%。 六、“两癌”“两筛”。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免费对农村适龄妇女、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25284人,达目标任务的101.54%;乳腺癌筛查25900人,达目标任务的104.02%。开展免费产前超声筛查8151人,筛查率84.51%,超省定目标19.51个百分点;开展新生儿免费“两病”筛查9879人,筛查率99.68%,超省定目标4.68个百分点;开展新生儿免费听力筛查9560人,筛查率99.12%,超省定目标4.12个百分点。 七、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已为632名重点青少年群体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科普、团辅活动208场,开展线下青少年个案咨询882人次,分别达目标任务的119%、116%、134%。 八、残疾儿童救治。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已为2083名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达任务目标的126.2%。 九、全民健身服务能力提升。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已完成3个多功能运动场建设,7个公共体育场馆已执行国家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实现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已为12750人次居民提供体质监测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分别达目标任务的100%、100%、127.5%。 十、养老服务能力提升。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45个乡镇敬老院已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达目标任务的100%。 十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已开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19318户,达目标任务的100%。 十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新建公共充电桩326个,达目标任务的108%。 十三、老旧公厕提升改造。截止2025年12月底,主城区已完成10座公厕改造提升,达目标任务的100%。 十四、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治理。截止2025年12月底,335个存在安全隐患的路口完成治理,达目标任务的100%。全市举办“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讲活动84场,达目标任务的112%。 十五、农村公路建设。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160.97公里,达目标任务的123.8%。 十六、农村物流配送能力提升。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新(改)建标准化县乡村“一点多能”物流快递服务点110个,达目标任务的100%,新增客货邮融合线路12条,达目标任务的109.1%。 十七、农村电网建设。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已建成投运公用开闭所3座,新建(改造)配电台区150个,新建(改造)10千伏及以下线路200千米,均达目标任务的100%。 十八、职工素质提升。截止2025年12月底,全市组织开展技能竞赛92场,培训职工3.54万人次,开展职工文体活动212场,分别达目标任务的102%、101%、106%。  

http://fgw.smx.gov.cn/487/2026/3/2236488.html2026年03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服务消费 新增长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服务消费 新增长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1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 为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聚焦重点领域、潜力领域,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激发重点领域发展活力 (一)交通服务。制定出台促进铁路与旅游融合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加快车站、列车旅游化改造,开发特色化旅游专线,打造多样化旅游专列产品,推出一批银发旅游等主题列车,提升铁路旅游服务和运行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邮轮消费创新,提升邮轮服务水平,打造融合消费场景,开发沉浸式、多元化邮轮消费产品。促进夜游船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夜游船提质升级与创新发展。促进游艇消费高质量发展,修订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游艇业健康发展,加强公共码头和泊位等游艇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保障。依托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打造游艇展示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推出一批游艇消费场景。优化休闲渔业船舶管理。 (二)家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地方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对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行动,提升家政服务职业化水平。推动中介制家政企业向员工制转型,培育一批家政行业龙头企业。 (三)网络视听服务。研究支持民营资本依法依规开展网络视听服务。健全支持政策体系,促进超高清视频、微短剧等网络视听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创新发展,强化网络视听生态治理,丰富优质内容供给。支持超高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制播能力提升、网络升级改造及终端更新升级,推进超高清端到端全链条贯通。 (四)旅居服务。培育一批旅居目的地城市(区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挥相关财政资金、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完善旅居目的地基础设施,推动存量设施提升改造。依法盘活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和房屋。鼓励地方结合消化存量房地产等政策落实,支持旅居项目用地和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特色旅居细分市场,培育高品质旅居目的地和公共区域品牌。加强旅居区域协调合作和跨区域公共服务互通共享,支持旅居目的地结合市场需求适度扩大公共服务供给。 (五)汽车后市场服务。推动汽车流通消费领域全链条创新发展,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试点,支持在汽车后市场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加快清理限制性措施,探索开展汽车改装分级分类管理,健全传统经典车认定体系,加强房车露营基地建设,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加强国际合作,发展汽车文化,支持汽车博物馆建设运营,鼓励举办相关赛事及活动,打造汽车与旅游、文化、体育等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完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网络,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提高租赁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自驾游发展,改善自驾游交通运输条件,为自驾游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 (六)入境消费。做好单方面免签国家试行期限延长相关工作,研究稳妥扩大单方面免签、过境免签、区域性免签政策适用范围。加强入境政策和入境旅游海外宣传,加快入境签证全流程在线办理全球覆盖,提升境外人员出入境和入境居住便利度。加强入境消费场景建设,创新中国消费名品场景化体验,培育高质量国际赛事、演出、医疗、教育、旅居、康养品牌。打造“购在中国”品牌,推进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培育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优化涉外支付服务,增加离境退税商店,提升公共场所多语种标识覆盖率和国际化服务水平。 二、培育潜力领域发展动能 (七)演出服务。优化演出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安全容量限制,持续推进跨地区巡演。探索将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演出团体、专业剧场调整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规范票务市场,完善票务发行、退票制度,加大对票务平台及转售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代抢、倒卖等行为的打击和惩戒。 (八)体育赛事服务。优化改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分级分类合理核定赛场安全容量,用于划设治安缓冲区的容量原则上不超过赛场可用座位数的10%。增加优质赛事供给,鼓励引进一批国外优秀体育赛事,支持地方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打造一批知名精品赛事、职业联赛、体育竞赛表演、青少年体育赛事、老年体育赛事、乡村文体赛事品牌,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加快重点赛事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推动赛事消费发展。结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等,支持冰雪服务相关消费载体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创新打造多元化冰雪消费场景。 (九)情绪式、体验式服务。创新监管方式,对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完善相关监管要求。支持将具备条件的情绪式、体验式服务相关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依托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等平台载体,支持建设若干消费带动作用强的情绪式、体验式服务消费新场景。加强对相关不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营造有利于新业态发展的消费环境。 三、加强支持保障 (十)健全标准体系。优化服务业标准化布局,培育服务业标准化品牌。聚焦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加快制定一批先进适用标准,促进服务消费相关领域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信用建设。健全养老、家政、旅游等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开展服务承诺活动和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 (十二)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发展服务消费、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创新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家政等服务消费领域企业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大消费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与商家合作开发适合服务消费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设计,创新支持举措,优化服务消费环境,根据需要制定出台具体服务消费领域支持政策。商务部要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务求取得实效。

http://fgw.smx.gov.cn/487/2026/3/2237241.html2026年03月16日

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底。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取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的通知》(财金〔2025〕80号)中关于消费领域的限制。

http://fgw.smx.gov.cn/487/2026/3/2237292.html2026年03月16日

关于发布三门峡市2026年第一季度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等级结果的公告

关于发布三门峡市2026年第一季度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等级结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7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对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进行评估。现将2026年第一季度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结果发布,具体可扫描以下二维码查看。    

http://fgw.smx.gov.cn/487/2026/3/2236821.html2026年03月16日

政策解读|“漫”话条例丨企业融资有哪些新支持?办事能否“一趟搞定”?

“漫”话条例丨企业融资有哪些新支持?办事能否“一趟搞定”? 企业融资是否有新支持? 办事能否“一趟搞定”? 轻微违规会不会被重罚? 政府检查是否会干扰经营? …… 你关心的这些问题 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给出了明确答案 快跟上,我们一起“漫”话《条例》!

http://fgw.smx.gov.cn/482/2026/3/2237229.html202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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