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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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科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调整三门峡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发改收费(2015)426号
发布时间 2019-09-28

关于调整三门峡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三门峡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三发改收费(2015)426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办)、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高中学校:

为完善我市普通高中教育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普通高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文件精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市发改委组织召开了《三门峡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三门峡市普通高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自2015年秋季开始(2015年9月1日起)市辖区普通高中为每生每期1100元,县(市、区)普通高中为每生每期875元 ,体育艺术类每生每期增加200元。

二、加强高中收费管理

  1、我市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288号)规定执行。

    2、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3、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市直各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县(市)、区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4、各高中学校对已交择校费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

5、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6、 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学费、住宿费。退费由

执收学校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7、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8、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普通高中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三、落实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四、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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