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门峡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发改收费〔2017〕425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办、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城市供水企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提高社会节能减排意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调研、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 三门峡市(含湖滨区、陕州区、经开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灵宝市、义马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调整至0.95元/立方米,渑池县、卢氏县城区和全市所有重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调整至0.85元/立方米。
2. 三门峡市、灵宝市、义马市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调整至1.40元/立方米;渑池县、卢氏县城区和全市所有重点建制镇非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调整至1.20元/立方米。
二、加强污水处理资金征收使用管理
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污水处理资金征收使用等情况的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继续实施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不受明显影响,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仍按三市价字[2004]第52号文件执行水量减免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门峡市财政局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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