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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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发改价管〔2024〕 123号
发布时间 2024-05-09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改局,各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三门峡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联合水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精神,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三门峡市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7

三门峡市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

三发改价管〔2024〕 123号

为提高城镇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按照《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精神,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84)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了《三门峡市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我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均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豫发改价管2018484号要求,首先对年用水量3万吨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大户,“两高一剩”行业和单位,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行业和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范围。

(二)用水定额标准。用水定额依据《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385-2020)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于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若国家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可由城镇公共供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等实际情况,确定用水定额。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我市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其中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执行非居民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为第二档水量,加价0.5倍;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水量为第三档水量,加价1倍。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加价标准,加价标准原则为:二档水量加价0.8倍,三档水量加价1.3倍。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础为各用水类型的基本水价,不含终端水价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五)资金用途。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收取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六)工作流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计费周期按年度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省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于每年年初核定下达本年度取水定额水量,并核定上年度超定额用水情况,城镇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年2月底前供水公司公布各行业和单位的分档水量和价格用水户收到加价部分缴费通知书后,应按时向城镇供水企业缴纳加价水费。用水户对缴纳的超定额加价水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水费交款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书面意见。城镇供水企业在接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对供水城镇企业的回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住建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的,纳入信用记录。

三、相关要求

(一)城镇供水企业应在企业网站、营业厅等场所对该年度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范围和定额标准进行公示。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中予以公开说明,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

(三)本办法自2024年61日起执行,三发改价管〔2020〕144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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