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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9 10:32 来源:价格管理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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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国家对非居民用水为什么要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答: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资源。国家高度重视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2017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落实最严格的节水措施,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方案。保障合理需求。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制定下达非居民用水计划,科学确定分档水量、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国家对用水类别是如何划分

    答:按照国家、省发改委关于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四、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实施范围。我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均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豫发改价管〔2018〕484号要求,首先对年用水量3万吨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大户,“两高一剩”行业和单位,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行业和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范围。

二、用水定额标准。用水定额依据《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385-2020)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于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若国家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可由城镇公共供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等实际情况,确定用水定额。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我市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其中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执行非居民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为第二档水量,加价0.5倍;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水量为第三档水量,加价1倍。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加价标准,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二档加价0.8倍,三档加价1.3倍。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础为各用水类型的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各种附加收费。

五、资金用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征收,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六、工作流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计费周期按年度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省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于每年年初核定下达本年度取水定额水量,并核定上年度超定额用水情况。城镇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年2月底前供水公司核定各行业和单位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公布分档水量和价格。计费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按年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