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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3 10:52 来源:价管科 作者: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维护群众正当权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433号),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1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20248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四、充电费用应当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并公示运营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收费明细,内容包括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电价、电费金额、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服务费金额、收费总金额等。使用充值卡等刷卡充电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单次充电收费明细查询服务,并通过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在充值卡表面注明等方式将查询方法告知用户。

五、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设施设备,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由政府出资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建设改造的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六、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1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电推高充电成本。电网企业应按照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七、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价费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巡查、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